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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是由灭火剂贮存装置,在规定的时间向防护区喷射灭火剂,使防护区内达到设计所要求的灭火浓度;并能保持一定的浸渍时间,以达到扑灭火灾,并不在复燃的灭火系统。
二、局部应用系统
是由一套灭火贮存装置,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燃烧着的可燃物表面喷射一定量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三、单元独立系统
是指用一套灭火剂贮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它是由灭火剂贮存装置、管网和喷嘴等组成。
四、组合分配系统
是指一套灭火剂贮存装置保护多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是由灭火剂贮存装置、选择阀、管网和喷嘴等组成。

1 简述信息
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括蒸汽、气雾)状态喷射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并能在防护区空间内形成各方向均一的气体浓度,而且至少能保持该灭火浓度达到规范规定的浸渍时间,实现扑灭该防护区的空间、立体火灾。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有关专家研究表明,包括哈龙灭火剂在内的氯氟烃类物质在大气中的排放,将导致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危害人类的生存环境,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由57个国家共同签定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决定逐步停止生产和逐步限制使用氟里昂、哈龙灭火剂。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缔约国行列,承诺2005年停止生产哈龙1211灭火剂,2010年停止生产哈龙1301灭火剂。并于1996年颁布实施《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
1996年以后,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研究迅速发展,短短几年,七氟丙烷、惰性混合气体(以下简称IG-541)、三氟甲烷等灭火系统相继出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了《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400-2002),对七氟丙烷、三氟甲烷、IG-541、IG-55、IG-01、IG-100等灭火系统的生产、检验作出明确的规定。
2 内容分类
1.按灭火剂品种分类
(1)卤代烃类(化学灭火剂)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
(2)卤代烷类(化学灭火剂)气体灭火系统: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我国已于2005年停止生产1211灭火剂)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我国承诺2010年停止生产1301灭火剂)
(3)纯天然气体类灭火系统:
IG-541(N2、Ar、CO2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100(N2)灭火系统
IG-55(N2、Ar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01(Ar)灭火系统
CO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按气体灭火剂输送压力的来源及形式分类
(1)内贮压式灭火系统
灭火剂在瓶组内采用驱动气体(一般为N2)进行加压贮存,系统动作时灭火剂靠瓶内的充压气体进行输送的系统。如常见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2)外贮压式灭火系统
系统动作时灭火剂由专设的充压气体(一般为N2)瓶组按设计压力对其进行充压的系统。
(3)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灭火剂无需充压而是依靠其自身饱和蒸汽压力进行输送的灭火系统。如三氟甲烷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IG-100灭火系统、IG-55灭火系统、IG-01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
3、按灭火剂储存压力分类
(1)高压系统
灭火剂储存压力为15.0MPa、20.0MPa的气体灭火系统。如:IG-541、IG-100、IG-55、IG-01灭火系统等。由于20.0MPa的气体灭火系统设备成本过高,缺乏经济性,一般不采用。
(2)中低压系统
灭火剂储存压力为2.1MPa、2.5MPa、4.2MPa、5.6MPa、5.5MPa的气体灭火系统。如低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三氟甲烷、高压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
因为高压CO2灭火系统是指灭火剂在常温下加压液化储存(20℃时储存压力为5.5MPa)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低压CO2灭火系统是指灭火剂在-18℃~-20℃低温下液态储存(-18℃时储存压力为2.1MPa)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所以它们二者均属于中低压气体灭火系统范围。
4.按保护范围分类
(1)全淹没灭火系统
灭火剂在规定喷放时间内使整个防护区密闭空间达到设计灭火浓度。各类气体灭火剂均适用于此系统。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以设计喷射率向具体保护对象喷放灭火剂,并持续一定时间。CO2是唯一可用于全淹没灭火系统也可用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气体灭火剂。
5.按灭火剂输送途径分类
(1)管网灭火系统
灭火剂从贮存容器需经由管网(干管及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喷嘴)才能实施喷放的气体灭火系统。其中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只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为单元独立系统;而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两个以上(≤8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为组合分配系统。
(2)柜式灭火装置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贮存容器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如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柜式三氟甲烷灭火装置。
(3)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由灭火剂贮存容器、启动释放组件、悬挂支架(座)等组成可悬挂或壁挂式安装,能自动或手动(电气启动或机械应急启动)启动喷放气体灭火剂的灭火装置。
3 适用范围
1、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2、气休灭火系统不适用干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3) 钾、镁、钠、钦、错、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气体灭火系统使用场所及合理选型配置